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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BIN宝盈建筑市政设计院分享公路工程的“工程变更”和“设计变更”

    新闻时间:2024-10-17 文章来源:网络 文章作者:admin
    变更的产生原因有很多,有主观原因,如设计工作粗糙;有客观原因,如不可预见的事故、由自然或社会原因引起的停工和工期拖延等。

    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一卷第四章15.1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高程、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那么工程变更和设计变更究竟有什么不同呢,我们来看一看两者的概念。


         工程变更      设计变更
        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它通常是指合同文件中“设计图纸” “技术规 范”或工程量清单的改变,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    设计变更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顺利获得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其实,工程变更包含了设计变更,如果粗泛一点分类的话可以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这样就很好理解了。
    只是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工程变更、重要工程变更、重大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又细分为: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那么这里面又有什么不同呢,主要时变更时的审批单位不同,具体请看下面表格。


    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变更审批单位
    一般工程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监理或业主
    重要工程变更业主
    重大工程变更较大设计变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大设计变更交通运输部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那么,这些变更又如何界定呢?⬇⬇⬇

    工程变更变更类型概念
    一般工程变更一般设计变更一般工程变更,通常指一些小型的监理工程师有权直接批准的工程变更工作。
    重要工程变更重要工程变更通常指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需要业主批准的工程变更工作。
    重大工程变更较大设计变更重大工程变更通常指一些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很大、可能超出设计概算(甚至投资估算)的工程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



    1.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因此一般工程变更和重要工程变更内与设计有关的,都可以统称为一般设计变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 )陆续在长度2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 )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 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 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6) 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 )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 )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 监控、通信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 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 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2) 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 )陆续在长度10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 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3) 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 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 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 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给予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工程师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合同条款中“工期提前”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合同约定变更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约定变更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4.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合同约定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岀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d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答复承包人。

    5.若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对其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均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的建议。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召开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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